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111年3月8日生效。
*檢附111年3月10日,與科技部綜規司詢問之相關修正要點回覆,請參閱附件*
重點摘錄部分法規修正規定說明如下,詳請參閱附件: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部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說明 :
考量生產或養育多胞胎者,其付出照顧時間較單胎者為多,爰第三款有關申請人得延長研究績效或成果年限之計算方式,修正為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二年(如生育雙胞胎,出生數為二人,得延長四年,以此類推),以合理評價個人實質的研究表現。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
(一)檢附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二)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究院,除本部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得免繳回。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至本部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及結報確認表。
說明: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不再按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方式區分經費結報應附文件,均為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辦理,並列為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第一目有關支用單據之整理,因與經費結報無涉,爰移列至本次同步修正之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備註* 此次修正經費處理原則經與科技部綜規司確認,此要點與修改前並無差異。
九、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究院,結餘款得免繳回,依相關規定辦理支用。但核定之各研究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出國參訪及考察),如未依原規劃執行支用經費,且無辦理流用及變更者,應依各研究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將未辦理流用及變更之款項繳回本部。
二、本部核定之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如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為更明確定義應繳回範圍,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係依核定之各研究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繳回,非補助項目,因此,如核定國外差旅費二十萬元,其中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各十萬元,均未依原規劃執行支用經費,惟依研究需要將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四萬元流用至業務費,於辦理經費結報時,須將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十萬元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六萬元繳回本部。
本次修正相關資訊或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常見問答請參見科技部網站 > 學術研究 > 專題研究計畫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