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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110年5月10日。

發佈日期 : 2021-05-11 最後更新 : 2021-05-11

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110年5月10日。

 

摘錄部分法規修正規定說明如下: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無執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第五款、第六款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本部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說明 :

一、 考量女性計畫主持人可能因懷孕、生產或育兒等因素,致使個人研究規劃無法配合現行計畫申請期程,爰增列第一項第六款,說明如下:

() 主持人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得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申請。

() 所指足資證明文件如孕婦健康手冊、新生兒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之認定,得以孕婦健康手冊登載之初次產檢紀錄日期或醫師診斷證明文件開立日期為憑。

() 懷孕或養育事實消滅者不得再提出;前已申請或核定之計畫不受影響。倘資格喪失後仍持具先前開立之證明文件提出,經發現不予受理;已核定補助之計畫依本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一款追回計畫補助款。

二、前揭隨到隨審方式每年得申請一件,另考量研究延續性,倘有執行中計畫於期滿前三個月亦得提出,爰修正第二項。

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本次修正相關資訊或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常見問答請參見科技部網站 > 學術研究 > 專題研究計畫專區

 

分類: 計管
編輯者: 羅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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