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科技部公開徵求2020年臺灣與印度科技部之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延後截止日期,校內截止日期:109年4月23日(四)早上9:00。

發佈日期 : 2020-03-26 最後更新 : 2020-03-26
分類: 計管
編輯者:
科技部公開徵求2020年(MOST-DST)臺灣與印度科技部(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ST)之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延後截止日期,校內截止日期:109年4月23日(四)早上9:00。
 
 
科技部與印度科技部(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DST)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鼓勵雙邊產學合作及學者互訪交流,爰推動雙邊合作研究計畫。
 
本項臺印雙邊合作研究計畫須由臺灣及印度雙方計畫主持人共同研議並提出計畫申請。其中印方主持人須依印度科技部之規定向該部提出申請;我方計畫主持人須依本須知所述方式向本部申請「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一、 申請資格:
臺方計畫主持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以刻正執行本部補助研究類計畫主持人為限。
(二) 前項研究類計畫(以下簡稱「原計畫」)不限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但不含
規劃推動及產學合作計畫,並與擬申請國際合作計畫之研究內容相關;申
請時應同時上傳「原計畫」申請書合併檔及經費核定清單。
 
二、 合作領域:
(一)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oT (Internet of Things), Big Data, Cyber Security
(二) Renewable Energy(solar energy and bioenergy)/ Clean Energy
(三) Micro/Nano-electronics, embedded systems & sensors
(四) Biotechnology, Health care including functional genomics, drug development
and biomedical devices, Agriculture and Food sciences
 
三、 計畫類型:
「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雙方研究人員組成合作
研究團隊,共同合作進行本項研究計畫。
 
四、 補助經費項目及分擔方式:
(一) 我方計畫主持人與印方研究人員研擬共同計畫時,請連同「原計畫」擬提
供合作內容及經費,併入本次申請「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國際合作計畫」
經費後,列為我方合作計畫經費總數。
(二) 本部補助我方「擴充加值」經費項目包括:國際合作主持費(主動增核)、
國際合作所需業務費、赴國外差旅費等。
 
五、 計畫作業時程:
(一) 申請期間:自2019 年11 月25 日至2020年4 月23日(星期四) 早上9:00止受理申請。計畫主持人務必控留申請機構受理窗口辦理行政作業之時間,以
免逾期致影響申請權益。
(二) 公告核定日期:預定為2020 年10 月31 日。
(三) 計畫執行期間:自2020 年12 月1 日至2023 年11 月30 日,為期3 年,
與印方共同研究計畫之執行期間相同。
 
六、 申請方式:
(一) 每項申請案須由臺灣及印度各1 位主持人共同研議計畫內容,英文計畫名
稱必須相同,申請件數每人以1 件為限。
 
七、 注意事項:
(一) 本項共同研究計畫須經本部與印方共同討論選定後始成立並予以補助。
(二) 如具以下情況的之申請案恕不受理:
1. 印方計畫主持人資格未符印度科技部之規定;
2. 申請日期超過公告截止日期;
3. 申請資料不全;
4. 未依本會專題作業規定及本申請須知所述方式提出。
(三) 本臺印雙邊研究計畫案需經本部及印方科技部(DST)雙方獨立辦理審查後
均予推薦才成案,單方所推薦之計畫案將被視為未獲推薦。
(四) 本案通過之「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國合研究計畫」為計畫主持人執行中之
原計畫擴充加值,追加國際合作經費,可不受本部一般專題計畫補助件數
之限制。惟計畫主持人同年度執行此類雙邊協議型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
計畫,以2 件為限。
(五) 差旅費之估算、使用及核銷可參考行政院「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計
畫核定後之經費撥付、報銷與報告繳交作業,均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作業要點及本部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活動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六) 雙方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計畫執行期限結束前/後提供期中/期末「雙邊協
議型擴充加值國合研究計畫報告」,作為下一年度計畫經費補助之參考,
並據以評估每項計畫之合作成效。
(七) 雙方計畫主持人於規劃合作時,應先議定未來雙方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歸
屬、管理及運用方式,必要時可共同簽訂相關計畫合約書。
(八) 本須知公告於本部網站/動態資訊/計畫徵求。
 
 
八、 業務承辦人:
臺灣MOST:
張華維 (Michael Chang)
科技部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Science Education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mail: hwchang@most.gov.tw
印度DST:
Dr. Chadaram Sivaji
Scientist 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Division, DST,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overnment of India
Email: sivaji@nic.in
 
 
九、有關計畫申請細節,請參閱附檔或至科技部公告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