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公開徵求2021年臺灣與法國國家癌症研究院(MOST-INCa) 之雙邊協議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構想書」受理申請日期: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法國時區)。
科技部公開徵求2021年臺灣與法國國家癌症研究院(MOST-INCa)
之雙邊協議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構想書」受理申請日期: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法國時區)。
科技部為提昇我國與法國在癌症領域之研究水準並強化兩國該領域之合作研究,於2017年3月15日與法國國家癌症研究院(Institut National du Cancer,簡稱INCa)簽訂合作備忘錄,在政策資訊與人員交換、雙邊研討會及合作計畫等進行多向合作,雙方議定以參與法方PLBIO方案作為雙方第一項合作並自2018年度啟動。
INCa於2004年成立,由法國衛生部、高等教育與研究部2部共同督導,除統籌規劃法國各界有關癌症研究、醫療、管制、社經影響等政策方針,以協助執行外,尚承接法國在癌症基礎創新性研究之計畫補助業務。
PLBIO方案屬INCa多項國際合作徵求案之一,由科技部支持臺灣團隊參與之PLBIO計畫為INCa首度以雙邊型式進行與推動,PLBIO計畫必須由2個以上(臺灣與法國所屬機構至少各1個)不同研究機構組成之團隊共同提出;正式完整計畫書階段,需由兩方計畫主持人分別向本部及法國INCa均提出計畫申請,經由本部與INCa獨立審查與共同審議通過後,臺法雙方分別補助己方計畫所需研究經費。其中我方主持人應依本公告所述方式向本部申請「雙邊協議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計畫」,本部將主動增核國際合作主持費。
臺灣方面申請作業重點說明如次
本項共同徵求案分為「構想書」及「完整計畫書」兩階段申請作業,第一階段由法方計畫主持人偕同臺方計畫主持人向INCa提出,俟獲「構想書」審查通過通知,臺、法雙方計畫主持人得同時分向本部與INCa進行第二階段「完整計畫書」申請。我方科技部僅受理第二階段。詳細徵件資訊請參考INCa官網:https://www.e-cancer.fr/。
一、 申請資格:
我方申請人:
(一) 以刻正執行本部補助研究類計畫(以下簡稱「原計畫」)主持人為限。
(二) 前項所稱研究類計畫不限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但規劃推動案及產學案除外,並與擬申請國際合作計畫研究內容相關;於申請時應同時上傳原計畫之申請書合併檔及經費核定清單。
法方申請人:依法國國家癌症研究院規定辦理,申請方式請至INCa官網查詢:
https://en.e-cancer.fr/
二、作業時間:
(一) 「構想書」受理申請日期: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法國時區)。
(二) 「構想書」結果通知:2020年2月6日,將由INCa以電子郵件通知第一階段審查結果。
(三) 「完整計畫書」受理日期: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6日。
(四) 公告補助名單:2020年8月。
三、計畫執行日期: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此為第1年,多年期類推;本項臺法合作計畫雙方期限應相同,得為36或48個月)。
四、合作領域: 癌症相關(得含認知科學)之原創知識或前瞻技術研究,並鼓勵跨領域合作(仍應以生命學科為主體);惟不含以下主題:
(一) 轉譯學研究;
(二) 臨床實驗;
(三) 流行病與公共衛生研究。
五、補助項目
執行本項合作研究計畫所需之我方研究經費,包括國際合作主持費(主動增核)、國際合作所需業務費(含研究人力費及物品耗材費)、設備費、國外出差旅費等(不含管理費)。
六、第一階段申請作業方式—構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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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階段之線上作業,由法方計畫主持人(偕同臺方計畫主持人)至法方INCa申辦系統 遞交計畫構想書;惟,雙方構想書內容應經臺灣與法國兩方主持人共同討論與彼此同意。 注意:為確保未來臺、法雙方第二階段時之計畫申請能夠成案,於法方主持人向INCa完成第一階段構想書申請後,強烈建議我方計畫主持人以電子郵件於2019年10月30日前通知本案本部承辦人(e-mail: pylee@most.gov.tw;whma@most.gov.tw ),電郵主旨請寫:2021年INCa, PLBIO計畫構想申請—XXX(主持人姓名),內容請附上構想書。 |
七、第二階段申請作業方式—提送完整計畫書
僅限第一階段「構想書」經審查通過並獲我方科技部及法方INCa通知者提出,由臺灣及法國的計畫主持人各自依本部及法方INCa兩單位線上作業系統之規定完成申請程序及提交完整計畫書才算正式成案;計畫書內容應與原案構想書相符。
(一)我方計畫主持人請依循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程序,於本部「雙邊協議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計畫」線上系統填列計畫申請書。
八、審查標準與方式
(一) 構想書審查標準:符合徵求領域、計畫之原創性及其國際競爭力、研究成果之潛在影響力、技術前瞻性及計畫執行可行性等。
(二) 完整計畫書審查標準:除上述(一)所提,並考量合作研究團隊之能力、雙方研究團隊間的互補性、合作必要性與加值效果、博士生或年輕科學家的參與,以及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
九、計畫經費撥付、結報及報告繳交,均依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注意事項
(一) 計畫件數規範:本案「臺法(MOST-INCa)之雙邊協議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不列入本部一般專題計畫補助件數計算;惟同年度計畫主持人執行此類雙邊協議擴充加值(
add-on)國際合作計畫,以二件為限。
(二) 雙方計畫主持人在提出完整計畫書前,均應經過詳細溝通及討論,雙方申請之計畫名稱應相同,合作內容應經雙方同意,且與原先所提構想書精神與重點一致,若有調整,應予說明。我方計畫主持人提送申請書時,表CM03及表IM02請以英文撰寫;另應將雙方互訪(我方團隊訪問法國或是法方團隊來臺訪問)列為計畫執行之必要活動項目之一。
(三) 臺法雙方團隊所需之合作研究經費,由本部及法國INCa分別補助,計畫經費科技部與INCa有核定各自補助費用額度之權利。我方計畫主持人提出之經費編列(表CM05)僅為我方團隊所需。我方補助「擴充加值」經費與原計畫經費總和以每年度新臺幣200萬元為原則。
(四) 本項計畫合作案於第二階段需有法方計畫主持人向法國INCa及我方計畫主持人向本部同時提出計畫申請,雙邊案始予成立,復經本部及法國INCa雙方均審查暨遴選通過者予以補助。以下任一情況的申請案恕不受理:
1. 只有單方提出計畫申請書;
2. 未能於申請截止日前完成線上作業並送件;
3. 申請資料不全(如:未包括「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表(IM01與IM02)」或是臺、法雙方所提計畫內容基本要項不一致(如:執行期限、彼方合作主持人姓名、英文計畫名稱等不相同);
4. 未依本部專題作業規定提出。
(五) 本計畫之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比照本部補助專題計畫之研發成果歸屬計畫執行單位。若有結合臺法雙方共同產出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得個案協商處理方式,建議合作倘涉有相關情事,雙方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應事先議定。
十一、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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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方(MOST) |
法 方(IN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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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Marion PIEDFER and Charlotte GUDEWICZ Scientific Officers of Research & Innovational Division – Biology, Transfer and Innovations Department, Instutut National du Cancer (INCa) Email: mpiedfer@institutcancer.fr cgudewicz@institutcancer.fr Web: http://www.e-cancer.fr/ |
十二、有關計畫申請細節,請參閱附檔或至科技部科公告
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rfpDetail/?l=ch&article_uid=9a231b45-f5af-4673-bd6e-bade8e0e9eb2
十三、校內聯絡人
研究發展處
計畫管理組職務代理人 郭奕讌
TEL: (03)5715131 ext. 35010
E-mail: kuo3@mx.nt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