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重點如下:
第八點:
(一)研究助學金: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六千元,八個月計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擇優補助,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十點:研究計畫經本部核定補助後應確實執行,除特殊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 具相關資料報經本部同意者外,均不得變更。學生因資格不符或因故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指導教授因資格不符 或因故無法指導研究計畫而辦理計畫註銷或終止者,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計畫補助經費,並將剩餘款項繳回本部。
第十一、十二點,以及第十四點修正條文,煩請詳閱附件二之「 修正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以及附件3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