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110年3月26日生效。
摘錄部分法規修正規定說明如下: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第五款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說明 :
一、為強化科研補助多元、包容與平等之精神,促使科學研究回應社會需求,達到永續發展目標,持續蓄積我國科研人才庫,擴大各類人才參與之研究量能,針對身心障礙之科研人員提供支持措施,鼓勵其投入科學研究。
二、考量身心障礙計畫主持人可能因肢體行動不便等因素,致使個人研究規劃無法配合現行計畫申請期程,爰增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申請。
三、前揭隨到隨審方式每年得申請一件,另考量研究延續性,倘有執行中計畫於期滿前三個月亦得提出,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