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函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產學大聯盟)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二、本次修正重點大項如下,詳細內容請詳參修正對照表:
(一)八、研究經費(一)及(二)
(二)九、申請機構得依前點第一款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依經濟部核定結果向經濟部申請補助,並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與相關規定辦理;合作企業未編列自行研發經費者,不予補助。
(三)十三、計畫或經費項目之變更(一)、(二)及(三)
(四)十六、合作企業得共同參與研究,並提供配合款,其基準如下:
(一) 企業聯盟每年總配合款不得少於四千萬元,總配合款應占總研究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主導之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應達二千萬元以上。
(五)十八、計畫執行所獲得之研發成果
三、 檢附修正「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四、 科技部聯絡人:吳清源,電話:02-27377279。